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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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順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順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得易科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6月18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依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之犯行時間、前
經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合併定刑標準及所生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9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要旨參照),參酌前已定應執行部分(附表編號二)之定刑比率及本件新增入定應執行刑之罪刑之罪質(附表編號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聲請書附表編號1│聲請書附表編號2-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3罪)││││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㈢轉讓禁藥罪│├────┼───────────┼──────────────┤│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共23罪)││││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共2罪)││││㈢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㈠處有期徒刑3年7月。│││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共23罪)│││算1日。│㈡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2罪)││││㈢處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07.30│㈠108.06.11-108.07.14││││(共23罪)││││㈡108.06.13-108.06.21││││(共2罪)││││㈢108.06.11│├────┼───────────┼──────────────┤│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14號│108年度營偵字第1341號、││││108年度偵字第14446、14932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170號│108年度訴字第1071號││實├──┼───────────┼──────────────┤│審│判決│108.11.22│109.03.17│││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8.12.16│109.05.05│││日期│││├─┼──┴───────────┴──────────────┤│備│編號二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