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鈞綸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56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涉有刑法第239條通姦犯罪嫌疑,經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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