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美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美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美玉前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一年八月、五月,經定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四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七五五二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一○一年七月二日,因行刑累進處遇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日期則為一○一年六月二十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