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 劉俊鴻
劉俊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智偉 間停止執行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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