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 林冠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秀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李秀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 林冠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秀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李秀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