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98號原告 許瑞杰 被告 許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