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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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 徐孟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子溢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具體載明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門牌號碼),如係存證信函所示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房屋應具狀更正聲明。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性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邱子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