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514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住○○市○○區○○路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且已表明不繳費,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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