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郭建志
郭育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于屏 被告品泓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 閻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0,000元(即原告主張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