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號原告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田嶋達也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許銘春 (部長)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參加人 彭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材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原告企業工會第11屆理事長,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在107年年度目標及績效評核表(下稱系爭評核表)目標認知欄位上簽名同意考核項目,原告主張因參加人於108年4月間拒絕按評核程序先填寫自評分數,更表示不再參與原告公司之考評制度,經參加人直屬主管 李泰利 經理給予79分考評,復經上級主管 吳建忠 特助審核時將考評修改為0分,嗣原告依據系爭評核表,未發給參加人107年終特別紅利獎金。參加人不服,向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經被告以109年1月10日108年勞裁字第33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處分)主文第1項確認原告於108年5月30日發給參加人107年年終特別紅利新台幣(下同)0元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於主文第2項命原告應於原處分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發參加人107年年終特別紅利145,260元,並將補發之證明送交被告存查,及於主文第3項駁回參加人其餘裁決請求。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主文第1、2項確認原告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及應補發參加人107年年終特別紅利部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申請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洪遠亮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芳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