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祥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64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