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減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公司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2月24日至88年8月3日,犯違反公司法罪,經本院於95年7月6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20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最高法院於99年3月4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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