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人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1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人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更正為「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第10行「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據部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含現場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及刑案現場初步紀錄表等資料)1份」,並補充「員警職務報告1份」、「扣押物品照片影本1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採驗報告書及扣案物品照片等資料)1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人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構成累犯,此觀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查本案被告前①因妨害自由、誹謗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221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尚未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1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03年5月20日判決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見被告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時(103年3月3日回溯3天前某時),上開第①、②案均尚未判決確定,本案並非於上開第①、②案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所犯,揆諸前揭說明,核與累犯之要件不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構成累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曾有妨害自由、誹謗及施用毒品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又其前曾因施用毒品犯行接受觀察、勒戒後,猶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反而再次趁隙施用及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其自制能力尚有未足,惟考量其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且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毀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品名及數量│所有人│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劉人瑋│一、送驗白色結晶1包,送驗淨重0.7349公克│││││,驗餘淨重0.7330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二、以上鑑定結果,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18頁)。│├──┼─────────┼───┼────────────────────┤│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劉人瑋│一、送驗白色結晶1包,送驗淨重0.6556公克│││││,驗餘淨重0.6541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二、以上鑑定結果,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18頁)。│├──┼─────────┼───┼────────────────────┤│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劉人瑋│一、送驗白色結晶1包,送驗淨重0.0560公克│││││,驗餘淨重0.0541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二、以上鑑定結果,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18頁)。│├──┼─────────┼───┼────────────────────┤│四│甲基安非他命1包。│劉人瑋│一、送驗白色結晶1包,送驗淨重0.0144公克│││││,驗餘淨重0.0135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二、以上鑑定結果,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18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