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
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債務人 陳德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42,280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3.6399%
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左列利率之3.6399%
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959%
114年6月1日起至114年7月1日止
左列利率之3.6399%
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4.95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