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

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債務人 陳德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42,280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3.6399%

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左列利率之3.6399%

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959%

114年6月1日起至114年7月1日止

左列利率之3.6399%

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4.95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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