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衛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2號

聲請人張○○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前開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28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14年5月1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之居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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