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黃彥瑜

債務人 蔡騏安

蔡明均

一、㈠債務人蔡騏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㈡債務人蔡騏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騏安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明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4,800,000元

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113年6月23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

0.2275%

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3月22日

0.4550%

2

399,992元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

2.295%

113年7月17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

0.2295%

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月16日

0.3295%

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0%

合計

5,199,992元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未受償利息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1,437,948元

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0%

113年7月5日起至114年1月4日

0.2840%

114年1月5日起至114年4月4日

0.5680%

2

13,314元

3.539%

113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

0.3539%

98元

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539%

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6月12日

0.4539%

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9078%

合計

1,451,262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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