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47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輔助宣告人乙○○變更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