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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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0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父母年邁及幼兒需被告回家賺錢扶養,被告於羈押期間思及雙親、孩兒,深感自責、懊悔,希望能夠交保,重修與家人的感情,但因家中清寒貧苦,希望能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罪嫌重大,且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自民國99年3月1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被告被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3月31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拘役80日,有該刑事簡易判決1份可憑。經本院審酌全案,認被告之前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是認本件聲請有理由,准予被告提出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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