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盜匪延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三三號
被告丙○○
甲○○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盜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柒年壹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乙○○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柒年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等三人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別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各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