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彭晙呈
彭祐寧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彭雙水 原告 林春金
陳永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告 李義興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郭任昇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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