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3號原告 陳敦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實現債權金額本金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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