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15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宥縢
被告 林榮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470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