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97年度執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受刑人 王秀蘭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足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蹤,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