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泛古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甲○○(原名: 林尚宏 )、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