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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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吉田
蔡振旭共同選任辯護人吳啓源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吉田、蔡振旭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鄭珓銘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訴 字第 350 號裁定(113.01.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 字第 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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