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34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素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28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02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彭素玲係告訴人 嚴忠豪 之前配偶,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5日19時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將告訴人所有之手機1支(realmeX3)用力摔落地面,造成該手機螢幕破裂、機身變形,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彭素玲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嚴忠豪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賴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