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全字第1號聲請人 林明慧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李宣毅 律師 劉繼蔚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