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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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號

上訴人 王創衍

訴訟代理人 王創永

被上訴人 王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美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員 林簡易庭 113年度員小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范馨元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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