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陳啓明

被告 洪紹原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0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

法官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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