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請提出坐落嘉義市下路頭段161-3、161-4、161-5、164-4、164-5、165-1、193-46、193-73、193-82、193-106、193-1
22、193-131、193-171、193-216、193-217、457-1地號土地、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嘉義市○路○段0000○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課稅資料。
二、請陳報被代位人 曾語璇曾雅茵許雅茵 之應繼分若干?並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被告戶籍謄本,另具狀補正本件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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