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9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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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9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9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峰屹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317號、113年度偵字第13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峰屹 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峰屹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三、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對大眾人身安全有潛在之危險性,危害社會治安及秩序,兼衡被告非法持有子彈之期間、數量及未造成重大實害等節,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江怡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下列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317號113年度偵字第13553號被告林峰屹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峰屹明知具殺傷力之子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6日16時45分許為警查獲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顆(已扣案),並將之放置在其位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住處內,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嗣經警方於113年1月16日16時45分許,因調查林峰屹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有罪,下稱另案),而持同法院法官核發之另案搜索票前往林峰屹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子彈1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峰屹於偵查中(含另案羈押庭)之自白被告坦承其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非法持有上開子彈1顆之事實。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7日刑理字第1136017879號鑑定書1份扣案之上開子彈1顆經試射,具殺傷力之事實。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另案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之另案搜索扣押目錄表各1份本案查獲經過之事實。4扣案之上開子彈1顆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罪嫌。被告自不詳時間起至113年1月16日16時4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有上開子彈1顆之行為,屬行為之繼續,為繼續犯,請論以一罪。被告雖於偵查中自白,然並未供述上開子彈1顆之來源,本案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或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自無同條例第18條第4項減免刑責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扣案之上開子彈1顆,經鑑定固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7日刑理字第1136017879號鑑定書1份存卷足按,然經鑑定試射後,彈藥部分因擊發而燃燒殆盡,所留彈頭及彈殼部分均不具有殺傷力,並非違禁物,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之,併此敘明。請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被告本案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之數量等一切情狀,請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檢察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柏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