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85號聲請人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許銘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吳歲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聲請狀1份,並敘明聲請之原因事實及法條依據。並提出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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