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39號聲請人 江義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僅提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權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等文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附件:
一、聲請人近2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二、聲請人之債務人名冊(含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及金額)。
三、最近二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有無欠稅?
五、提出現有財產現金新臺幣101,800元之證明文件。
六、提出汽車現有價值之證明。
七、已解散之淂冒印刷設計有限公司是否已呈報清算?若以呈報清算,請提出已解散之淂冒印刷設計有限公司之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與清算分配報告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思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