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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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魏朝宗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被告 魏宗太
魏宗貴 魏宗維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 律師被告 魏宗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09,6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昕儒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號土地:24,4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2.92㎡×1/5(原告應有部分)=697,4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號土地:24,400元/㎡(公告土地現值)×1.26㎡×1/5(原告應有部分)=6,1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號土地:24,400元/㎡(公告土地現值)×454.71㎡×1/5(原告應有部分)=2,218,9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號土地:24,400元/㎡(公告土地現值)×1.66㎡×1/5(原告應有部分)=8,1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號土地24,400元/㎡(公告土地現值)×211.31㎡×1/5(原告應有部分)=1,031,1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號土地24,400元/㎡(公告土地現值)×299.11㎡×1/5(原告應有部分)=1,459,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七)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號土地24,400元/㎡(公告土地現值)×369.64㎡×1/5(原告應有部分)=1,803,8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八)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號土地24,400元/㎡(公告土地現值)×251.1㎡×1/5(原告應有部分)=1,225,3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九)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號土地24,400元/㎡(公告土地現值)×1,204.1㎡×1/5(原告應有部分)=5,876,0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十)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號土地24,400元/㎡(公告土地現值)×246.33㎡×1/5(原告應有部分)=1,202,0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十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號土地24,4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41.15㎡×1/5(原告應有部分)=5,080,8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十二)以上合計:697,450元+6,149元+2,218,985元+8,101元+1,031,193元+1,459,657元+1,803,843元+1,225,368元+5,876,008元+1,202,090元+5,080,812元=20,609,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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