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43號
原告 錢昌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