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秩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99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游鎮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352876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鎮榮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游鎮榮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13日9時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113年8月20日職務報告、同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紀錄、調查筆錄及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各1份。

三、核被移送人上開所為,係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所定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違序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所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所為實非可取,然考量其有身心障礙,兼衡被移送人態度、違序動機、手段、過程、情節、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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