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75號
原告 張世明
被告 張坤生
訴訟代理人 戴美箴
原告與被告張坤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