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778號聲請人 羅支婷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簡掬梅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8年3月25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7年1月4日│5,000元│108年3月28日│WG0000000│├──┼───────┼────┼──────┼─────┤│002│107年5月10日│3,000元│108年3月28日│No269206│├──┼───────┼────┼──────┼─────┤│003│107年6月5日│6,000元│108年3月28日│No269208│├──┼───────┼────┼──────┼─────┤│004│107年7月20日│10,000元│108年3月28日│No269209│├──┼───────┼────┼──────┼─────┤│005│107年8月3日│3,000元│108年3月28日│No269210│├──┼───────┼────┼──────┼─────┤│006│107年10月30日│50,000元│108年3月28日│No269211│├──┼───────┼────┼──────┼─────┤│007│107年11月21日│1,000元│108年3月28日│No269213│├──┼───────┼────┼──────┼─────┤│008│107年2月11日│5,000元│108年3月28日│No260697│├──┼───────┼────┼──────┼─────┤│009│107年4月2日│3,000元│108年3月28日│No260699│└──┴───────┴────┴──────┴─────┘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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