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易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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