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林蔡雪 被告 梁蔡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許芳瑜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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