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6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永輝
張明治邱居田黃紹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
三、查被告宋永輝、張明治、邱居田、黃紹明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調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465號偵查卷宗查明屬實。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物係賭檯上之財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為賭博之器具,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
1、現金新臺幣2,040元。
2、象棋56顆。
3、骰子1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