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潘之平 被告 郭耀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敬超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