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正忠 債務人 李正豐
一、債務人李正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李正忠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布人李正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正豐給付之。
債務人李正忠、李正豐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