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九0號
聲明人甲○○
乙○○丙○○法定代理人丁○○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又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戊○○(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里○○路○段○○○巷○○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死亡,而聲明人甲○○、乙○○、丙○○係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孫輩,此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被繼承人之子輩中雖有丁○○、 蕭幼麗 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但其配偶 蕭陳寶珠 、長子 蕭盛隆 、次子 蕭貳鍊 、三子 蕭錫裕 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故本件應為繼承之人係戊○○之配偶蕭陳寶珠及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未聲明拋棄之子輩蕭盛隆、蕭貳鍊、蕭錫裕。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或親等較近者有繼承人時,後順序或次親等者依法不得繼承,是聲明人甲○○、乙○○、丙○○既非遺產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蕭文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