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2樓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1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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