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368號債權人 陳賢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忠溫 即正同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同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或具狀更正以「劉忠溫」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368號債權人 陳賢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忠溫 即正同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同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或具狀更正以「劉忠溫」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