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范琇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龍 等2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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