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沈士琦 債務人 張拯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730元,及其中44,863元部分自民國96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