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告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俊蔚 被告 黃鏜榮
黃鑾鶯 黃妙娟 黃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俊蔚、黃鏜榮、黃鑾鶯、黃妙娟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俊蔚、黃鏜榮、黃鑾鶯、黃妙娟、黃文聰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俊蔚、黃鏜榮、黃鑾鶯、黃妙娟連帶負擔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由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俊蔚、黃鏜榮、黃鑾鶯、黃妙娟、黃文聰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玖佰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楠公司)、黃俊蔚、黃鏜榮、黃鑾鶯、黃妙娟、黃文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凱楠公司於民國98年5月26日邀同被告黃鏜榮、黃文聰
、黃鑾鶯及訴外人 柯進卿黃尚達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凱楠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立具授信約定書交原告收執。嗣被告凱楠公司於99年6月22日向原告借款800萬元,其清償日、利率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借款憑證所載,詎上開借款已於107年7月31日到期,迭經催討無效,尚滯欠原告本金190,475元及自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即附表編號8)。
㈡被告凱楠公司另於104年2月10日邀同被告黃俊蔚、黃鏜榮
、黃鑾鶯、黃妙娟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凱楠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1億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立具授信約定書交原告收執。嗣被告凱楠公司於105年1月11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其清償日、利率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借款憑證(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所載。詎上開借款部分已於107年7月31日到期,迭經催討無效,尚滯欠原告本金8,458,35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即附表編號1至7),依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其所負之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被告黃俊蔚、黃鏜榮、黃鑾鶯、黃妙娟、黃文聰既為被告凱
楠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併為請求被告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公司台幣歷史利率查詢、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借據、增補借據、動撥增補約定書、展期約定書各1份及保證書2份、授信約定書6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7份、被告凱楠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凱楠公司、黃俊蔚、黃鏜榮、黃鑾鶯、黃妙娟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請求被告凱楠公司、黃俊蔚、黃鏜榮、黃鑾鶯、黃妙娟、黃文聰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
┌─┬─────┬────┬──────────┬─────┐│編│本金│利率│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年息)│││├─┼─────┼────┼──────────┼─────┤││││自民國107年5月15日│││1│207,500│0.1%│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7年5月15日│││2│113,500│0.1%│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0││3│113,000│0.1%│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7年12月15│││││利率計算之利息。│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自民國107年5月15日│成及自民國││4│152,000│0.1%│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107年12月│││││利率計算之利息。│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民國107年5月15日│左列利率之││5│187,000│0.1%│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2成計算之│││││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107年5月15日│││6│2,777,777│3.22%│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7年5月15日│││7│4,907,576│3.27%│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7年5月15日│││8│190,475│3.67%│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