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時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聖暉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聖輝石材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聖暉石材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